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国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0204MEA88962X9。住所地:杨砦社区北头路东。

负责人:柴永海,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韩国强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国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安装塑钢门窗材料费及人工费共计壹万伍仟伍佰伍拾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7月2日,原告给杨砦村文化大院安装塑钢门窗窗户11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125元;塑钢门4平方米,单价200元每平方米,共计14550元,安装完毕一次付清。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推诿以各种理由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2009年6月,原告对被告村委会文化大院安装塑钢窗户11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125元,安装塑钢门4平方米,单价为每平米200元,共计款项14550元。郝振林(案外人)为原告上述安装情况出具《证明》一份,被告于2020年12月16日在该证明上加盖公章,被告原村委会主任韩海军及代理书记王艳民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以上事实有《证明》、记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村委会文化大院安装价值为14550元的塑钢门窗,在原告完成了承揽工作后,作为定作人的被告却未支付原告承揽报酬,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报酬1455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支付原告韩国强款项14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元,由被告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办事处杨砦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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