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建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被告:朱树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建来与被告朱树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建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树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周建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货款4619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朱树正从原告处购买价值4619元的货物并出具欠条。

被告辩称

朱树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认定一下事实:原告提供的八张销货清单中,有四张系被告朱树正签名共计1934元,另外四张系案外人石超美所签名共计258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八张销货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案外人签名的四张销货清单共计2585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货款系被告朱树正所欠,原告可提供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树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周建来货款19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周建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树正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振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佳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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