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卢东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告:刘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卢东明与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卢东明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东明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东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卢东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