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博伦,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申请人:李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申请人:张妹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被申请人:马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博伦与被告李静、张妹江、马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博伦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静、张妹江、马建波的个人存款在价值6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博伦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雄县支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李静、张妹江、马建波的个人存款60000元,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74元,由安博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友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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