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银铧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跃进村海滨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赵汝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姚聪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晋江银铧鞋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聪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6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江银铧鞋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上诉案件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晋江银铧鞋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碧宗
审 判 员 陈大银
审 判 员 陈志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冯叶勇
书 记 员 林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