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建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杨天树,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建武与被执行人杨天树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湘民再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于2022年9月10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杨天树退休工资收入账户。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天树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天树的房产,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杨天树名下位于新晃镇晃山路、权证号码20××39号房产,该房产面积较小,系被执行人杨天树名下唯一住房,且暂无法核对房产具体位置,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以(2021)湘1202执262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杨天树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制作了终本约谈电话记录告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财产状况(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80万元,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