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层至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
法定代表人:黄必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婷,安徽启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宫超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太和县宫集镇育才村委会官营自然村二队73号。
被申请人:闫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和县宫集镇育才村委会官营自然村二队73号,公民身份证341222198710××××。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宫超强、闫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宫超强、闫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宫超强、闫茹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思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小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