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增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执行人付本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李增明与被执行人付本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增明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1388号法律文书要求:付本富偿还李增明借款2.3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37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付本富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付本富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有开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本院已将以上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9日至2022年7月8日止,如需续冻,请提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冻申请,否则逾期后果自行承担。承办法官先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付本富的公积金账户为封存状态。后前往其村委会调查,村委会工作人员称:付本富系本村村民,其在村里没有独立住房,其他情况不清楚。本院已对付本富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增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本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7民初138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李增明发现被执行人付本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付本富应偿还李增明借款2.3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公告费560元及案件受理费374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张振宇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徐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