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
被执行人:李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震与被执行人李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湘12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金柱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震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本案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金柱工资账号,本案属于长期未能执结案件应当终结执行(冻结期满为202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满前10天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湘12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