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通信建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经营者:张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魏某,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
法定代表人:裴某。
审理经过
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通信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因双方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故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通信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通信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通信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大同市南郊区通信建材经销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