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关交措,女,藏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范占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关交措与被执行人范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做出的(2021)青289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范占君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关交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4116.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范占君以邮寄方式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在立案后,及时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范占君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法院开展传统查控,经查被执行人范占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范占君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由于该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符合保险救助条件,经研究决定报海西中院对该案进行保险救助4116.00元,2021年6月21日保险救助款4116.0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保险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1)青2891执57号的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沈 宁

审 判 员  余瑞玉

审 判 员  王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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