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N1EXH6。
法定代表人:逯培龙,经理。
被告:潍坊墨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胜利西街与向阳路向北100米路东人民法院宿舍2号楼4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P8L4R2U。
法定代表人:陈卫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墨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山东蹦极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