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上沙河北四巷3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红,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林凯与被告新疆明升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林凯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林凯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毛榆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