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鞍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军,该联社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蓝焕峰。
被执行人:易正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忻城县。
被执行人:卢韦环,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易正武、卢韦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以及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9)桂132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易正武、卢韦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2019)桂132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忻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桂1321民初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金生
审判员 黄世克
审判员 卢健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何曼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