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扶沟县海洋门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1617157560。住所地扶沟县农牧场。 经营者:李文华。 被告:刘连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被告:许春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扶沟县海洋门业与被告刘连收、许春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扶沟县海洋门业于2021年8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扶沟县海洋门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扶沟县海洋门业撤回对刘连收、许春玲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及保险费计520元,合计545元,扶沟县海洋门业自愿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邹鹏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许小兰 书 记 员 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