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936530545。
法定代表人:郑凯。
委托代理人:刘璐,四川佰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冠麟,四川佰欧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弥西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张海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成都品利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郭家桥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25365701B。
法定代表人:弥西里。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成都市××西里××成都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20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弥西里、张海涛、成都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等共计138952.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984.00元。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弥西里、张海涛、成都品利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弥西里个人账户存款人民币946.01元、张海涛个人账户(4个)存款人民币共计2780.59元、成都品利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存款150337.94元(第四轮候冻结),查封了被执行人弥西里、张海涛产权房产一套(已抵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600万元);被执行人弥西里、张海涛、成都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其余已查明可执行存款均被司法冻结。鉴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新津佰联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法院提出,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松
审判员 高殿宝
审判员 刘鹏武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