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孝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张永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天台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孝碧与被告张永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孝碧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孝碧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孝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孝碧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6733元),由原告周孝碧负担,退还原告6708元。

 

 

 

审  判  员  向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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