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邓**,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商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申请人黄*与被申请人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资金12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邓**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财付通等资金120000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 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