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925360999Q 负责人:王海民,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玉明,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葛天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甘肃省高台县新坝镇西上村九社*号。身份证号码:62222519651211331X 被告:高台县恒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高台县湿地新区滨河丽景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诉被告葛天荣、高台县恒瑞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以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计150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支行负担。本院预收原告3016元,退还其1508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孔瑞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巧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