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灵宝市乐居房地产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尹庄镇枣香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育乐,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惠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住址。
审理经过
原告灵宝市乐居房地产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乐居房地产信息公司”)与被告武惠芳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居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育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惠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乐居房地产信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中介介绍费47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4月22日,被告联系到原告意向买套两室的房子,期间带看数套,于2021年4月29日选定熙龙湾小区3幢2单元1305号房,2021年4月30日谈定价格,2021年5月6日签署买卖合同,至此服务结束。但被告拒绝支付居间中介费4770元,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武惠芳缺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介合同的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对应报酬。本案中,原告乐居房地产信息公司促成被告武惠芳与肖江桃签订买卖合同,从而获得中介报酬请求权,且双方约定的中介报酬为房价的2%,买卖双方各付1%,明确具体,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被告武惠芳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房屋总价477000元的1%即477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服务费44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六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武惠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灵宝市乐居房地产信息有限责任公司44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惠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