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淑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张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芬(系被告妻子),无职业,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淑琴与被告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黄淑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76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期间,原告在被告养殖场干临时工,共欠工资1.56万元,2019年,被告给付了8000元,尚欠7600,于2020年12月6日为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张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暂时无能力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君承认黄淑琴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黄淑琴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黄淑琴受雇张君按约从事与海上养殖有关的临时劳务,张君理应按约支付劳务报酬。黄淑琴依据张君出具的欠条,要求张君给付劳务报酬人民币76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淑琴劳务报酬人民币7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