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文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执行人刘晓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肖文艳与被执行人刘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晓明可供执行财产:厢白乡养殖场一处,申请人不要求执行,不要求执行刘晓明土地及地补。申请人肖文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黑122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钱立军 审判员 吴柏林 审判员 孙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