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住所地郏县城关镇西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670099302Y。

主要负责人:赵晓辉,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员工。

被告:孙炫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郏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郏县支行)与被告孙炫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炫烨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邮政银行郏县支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孙炫烨偿还欠款本金7,753.17元、利息937.78元、费用1,174.35元,共计9,865.3元(上述费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并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直至欠款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孙炫烨承担。事实与理由:邮政银行郏县支行诉称,2015年12月25日,经孙炫烨申请,邮政银行郏县支行向孙炫烨发放了一张信用卡,该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18.25%)按月计收复利息,若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特别通知,试用于乙方(申领人)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乙方(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规定支付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孙炫烨领用信用卡后进行消费,但未按合约规定偿还透支款项,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辩称

被告孙炫烨缺席无答辩。

邮政银行郏县支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信用卡申请表一份,证明孙炫烨向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申请并领取信用卡的事实;2.催收业务系统查询记录一份,证明孙炫烨所持有的信用卡产生逾期后邮政银行郏县支行多次向其催要的事实;3.消费还款记录一份,证明孙炫烨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及还款的事实;4.孙炫烨欠款本金、费用及利息的截屏一份,证明孙炫烨所持有的信用卡产生了逾期,截止2020年12月9日下欠本金、费用及利息共计9,865.3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5日,孙炫烨向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申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并签署文件申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自愿依约履行该协议。其中领用合约约定:如果乙方(申领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申领人)未能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记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18.25%)按月计收复利息,若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无特别通知,试用于乙方(申领人)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乙方(申领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规定支付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经审核,孙炫烨申请获取的卡号为62×××30,其领用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消费、还款。2019年6月18日该信用卡出现逾期,邮政银行郏县支行工作人员开始电话催促孙炫烨还款,但孙炫烨至今未还。截止2020年12月9日,该信用卡透支本金7753.17元、费用(违约金)1174.35元、利息937.78元,以上共计9865.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郏县支行按照孙炫烨的申请给其办理了信用卡,且孙炫烨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签署文件申明本人已仔细阅读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并表示自愿依约履行该协议。孙炫烨的签名意思表示真实,上述材料内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当事人应遵照履行。孙炫烨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的逾期还款行为构成违约,现邮政银行郏县支行请求孙炫烨偿还欠款并按照领用合约约定支付费用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孙炫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753.17元、费用(违约金)1,174.35元、利息937.78元,以上共计9,865.3元(上述费用、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从2020年12月10日起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支付利息至欠款结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炫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