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凤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原告:朱慧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鹤岗市工农区41委9组工厂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梅。
审理经过
原告朱凤春、朱慧卿与被告鹤岗市瑞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朱凤春、朱慧卿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凤春、朱慧卿以情势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凤春、朱慧卿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凤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