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房会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代理人:樊保矿,系申请人丈夫,代理权限为办理一切保全事宜。
被申请人:赵学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西省静乐县。
被申请人:山西万鑫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外环路111号普国汽配城七排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MA0JW7E4XC。
法定代表人:吴培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房会利与被申请人赵学民、山西万鑫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豫0327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赵学民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山西万鑫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晋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查封担保人樊保矿所有的豫C×××××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现因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按规定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学民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山西万鑫元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晋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的扣押或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樊保矿所有的豫C×××××号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