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积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于2021年4月16日以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某某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赵某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俊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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