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买冬,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买瑞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 执行担保人:买增增,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系买瑞生大儿子。
审理经过
关于买冬与买瑞生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豫0882民初27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3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高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手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债券等财产情况进行网络查控。因买瑞生身患重病,买冬同意该款由买瑞生儿子买增增偿还,2021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买冬与被执行人买瑞生、执行担保人买增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买增增应偿还买冬21163元,于2022年2月1日前至少偿还买冬8000元,于2023年1月21日前全部还清。如未按期履行,买冬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恢复执行”。双方达成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买东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882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华军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聂卓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