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甘肃运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乡曹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郎鹏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雍晓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会宁县兰能投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教场社区教场沟会师驾校东侧。
法定代表人:蒲国瑞,系该公司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蓝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号351901064710401内的存款316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以上财产保全措施时没有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