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人任福安犯盗窃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赣09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原判决第三页第十七行“其原犯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七个月十八日依法应与本案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出现错误字句,现更正为“其原犯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一年零七个月十八日依法应与本案所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二、原判决第三页第二十四行“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福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七个月十八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出现错误字句,现更正为“判决如下:被告人任福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尚未执行的剩余刑期一年零七个月十八日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七个月十八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21)赣0981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跃华 人民陪审员 张欢琴 人民陪审员 张志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涂苏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