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兴如,男,1959年11月8日,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原审被告:厦门金鼎宏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钟宅路67号海天.爱家广场一层3126、二层3226。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兴如因与被上诉人王洪、金龙、原审被告厦门金鼎宏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兴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兴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兴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兴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