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嘉尔嘎勒赛汉镇巴兴图嘎查。

法定代表人:王学云。

被执行人丁瑞,男性,1965年12月05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路伏国,男性,1971年05月08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李小宇,男性,1980年06月07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未履行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6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于2021年01月20日移交执行局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给予执行立案。在执行程序中,2021年01月21日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送达了(2021)内0623执1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责令其缴纳(2019)内06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670000.00元,丁瑞100000.00元,路伏国100000.00元李小宇29000.00元,合计:899000.00元。

本院多次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足额财产,有资金流转的账户已冻结。查询车辆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五辆车,分别是2009年登记的东风日产牌,车牌号:蒙M×××××;2012年登记的丰田牌陆地巡洋舰牌,车牌号:蒙M×××××;2013年登记的长城牌,车牌号:蒙M×××××;2006年登记的桑塔纳3000牌,车牌号:宁C×××××;及2009年登记的马自达牌,车牌号:宁C×××××;我院已委托车辆落户所在地法院查封了上述车辆,现车辆去向不明导致未能处置上述车辆。我院于2021年04月13日依法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丁瑞名下有房产信息,本案已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我院到被执行人丁瑞、路伏国、李小宇户口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到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实地查询后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能办理导致一直处于停产停工状态。另,本院于2021年07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丁瑞、路伏国、李小宇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措施。在执行程序中,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让其履行(2019)内062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中给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确定的给付义务问题,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称自己无履行能力。至此,现本院穷尽调查执行财产信息的手段及强制措施,目前还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调查执行财产信息的手段及强制措施,目前还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新井煤业有限公司、丁瑞、路伏国、李小宇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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