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同健,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车钰,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霍同健与被告车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霍同健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霍同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霍同健撤回对被告车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同健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熊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