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呼玛县。
被申请人:喀什嘉泰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仁乡十五村。
被申请人:王维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建国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喀什嘉泰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维国存款1716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宋建国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202065310000000275)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建国为了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合法利益受到损失,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喀什嘉泰现代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王维国银行账户存款1716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91元,由申请人宋建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