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小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甘肃省舟曲县力节乡力节行政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运生,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嫣楠,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
法定代表人:卢晓岚,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佼,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翟小东与被告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杜友林、孙永银为本案原告,本院予以准许,故此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原告翟小东与被告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