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某。 被告:于某。
审理经过
原告丁某与被告于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定于2021年8月11日开庭审理,但原告丁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丁某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铁永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洪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