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付某,姚穆杰(实习),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安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18日原告任某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洲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