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0月,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民乐县。         委托代理人:付某,姚穆杰(实习),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被告:李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任某与被告安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8月18日原告任某以需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洲

裁判日期

二Ο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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