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袁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成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袁莉与被执行人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038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成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袁莉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21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1年5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成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于2021年4月2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成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5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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