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宝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涿鹿县,系被宣告失踪人刘英的父亲。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宝山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宝山称,请求撤销宣告刘英失踪的(2020)冀0731民特4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刘宝山长女刘英于2010年外出后无音讯,家人多方打听未果。2021年2月20日左右刘英从北京返家团聚。请求撤销宣告刘英失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20)冀0731民特4号民事判决,宣告刘英失踪。2021年2月20日,被宣告失踪人刘英从北京返回家中,与其父刘宝山团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刘英现已重新出现,其父刘宝山申请撤销宣告刘英失踪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2020)冀0731民特4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