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廖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被执行人:曹琼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廖诗春与被执行人曹琼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的(2020)湘1023民初2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琼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诗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2021年3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琼华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9日、5月13日、7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曹琼华名下有少量存款(已冻结),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轮候冻结其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未发现有车辆、证券、金融理财等财产。2021年3月19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曹琼华名下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16日到曹琼华所在居委会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廖诗春,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廖诗春未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

2021年3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琼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廖诗春,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琼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廖诗春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目前,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00000元,尚有300000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曹琼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廖诗春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实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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