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涛罚金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03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王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涛退赔被害人王某被骗欠款人民币550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被骗欠款人民币10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晓军 审判员 刘庆生 审判员 李 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晓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