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黄梅华贩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湘12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2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梅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互联网、证券、工商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受益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2021年6月30日,对被执行人黄梅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6月30日,被执行人黄梅华应缴纳罚金1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