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常强元,住青海省天峻县。
申请人:李成强,住青海省天峻县。
申请人:李成德,住青海省大通县。
被执行人:天峻县亚腾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南先加,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卫东,住青海省天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常强元、李成强、李成德与被执行人天峻县亚腾文化体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卫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青28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故申请人常强元、李成强、李成德等人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将其名下开设的银行账户全部予以冻结,均无财产予以执行。2021年4月11日被执行人安卫东将属自己的115头藏香猪、一辆皮卡车(×××)、一辆桑塔纳(×××)轿车以365000元的价格抵债给三申请人,剩余案款155000元中的5000元三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安卫东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150000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三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3执恢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