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邱家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陈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邱家祥与被告陈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邱家祥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家祥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辛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邱家祥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家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邱家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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