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新市镇城中路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562702805C。 法定代表人:黄清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俊,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耀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斌(系孙耀华之弟),住荆门市东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公司”)与被告孙耀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因天易公司财务账目被公安机关扣留,无法查阅,于2018年8月24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12月4日恢复诉讼。2019年11月20日,天易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孙耀华缴付的投资款由2940万元变更为1225万元。2019年12月4日,天易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易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50元(已减半),由湖北天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姜 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