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门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门某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门某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门某某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鲁岩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崎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