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生,山西省河曲县,现住山西省河曲县,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贾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生,山西省河曲县人,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晋0930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被告贾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人民币51290.55元及其利息(以51290.55元为本金从2015年1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1.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贾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19日、2020年12月15日对被执行人贾某某的存款、证券、车辆、工商总局、房屋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10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存款18117元,于2020年12月4日划拨被执行人贾某某银行存款18117元并已给付申请人
3.因被执行人贾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贾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0年12月16日将被执行人贾某某限制了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现被执行人贾某某有48047.81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