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庞广林,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良,包头市土右旗沟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悦,男,个体。
审理经过 原告庞广林与被告张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庞广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玉良以及被告张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庞广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利息按月息1.5%计算,从2018年7月25日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2、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5日,被告因买卖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1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当时承诺年底归还,知情人借据邬召兵签字,在被告未实现承诺的情况下原告多次追还未果,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此款,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称,被告张悦和其合伙收玉米,张悦没有本钱,只能拿3万元,后来要求其给他拿点吃利钱,准备三个人做买卖,其中还有其兄弟庞双双,大部分都是其拿的钱,还有一部分是其拿的吃利钱。2018年春天三个人合伙收玉米,散伙是在当年7月份,最后通过算账,张悦给其打下110000元的欠条,说好利息1.5%,后来起诉后张悦归还了20000元,其现在要求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23100元。
被告辩称 张悦辩称,2018年其与原告合伙收玉米,还有原告的兄弟,其与原告说其没有本钱,但是有赊货的渠道,并和原告说如果原告能投资50万元,其就能做100万元的买卖,投资100万元,其就能做200万元的买卖。其一分钱也没出,最后经过算账赔了39万元,每人赔了13万元,其当时给了原告2万元,给原告打下11万元的欠条。2019年7月15日,原告起诉后其又还了原告2万元,后来原告撤了诉。因为发现2015年原告与其做小麦生意时原告欺骗了自己,其后来于2019年12月份知道了实情,所以现在打算算清账目看谁欠谁的,再做处理。按其自己的算法,原告应该欠其12万元,尽人情的话原告最少也应该还其10万元,这些都不包括利息。其已经准备起诉,现在不同意给付原告欠款,等算完账再说。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庞广林与张悦及其庞广林的兄弟庞双双三人合伙收购玉米,后经结算三个人一共赔了390000元,每人赔了130000元,三人算账后张悦当时给了庞广林20000元,并于2018年7月25日给庞广林写下110000元的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庞广林现金壹拾壹万元整正,此款按月息0.15%(实际应为1.5%)利息计算。”因张悦未按欠条的内容给付所欠庞广林的110000元,庞广林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庭前调解过程中张悦于2019年10月17日给付了庞广林20000元,剩余90000元仍未给付,为此,庞广林于2020年4月再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张悦给付剩余欠款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庞广林向本院提交的张悦所写的欠条一张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悦因与庞广林合伙做生意经结算欠庞广林110000元,后归还20000元,尚欠庞广林90000元的欠款事实存在,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张悦作为债务人应当偿还所欠庞广林的欠款90000元。张悦给庞广林所写的欠条约定了欠款利息,应当按照欠条的约定向庞广林支付相应欠款利息。欠条中约定的月息0.15%不符合交易习惯,应按1.5%,即月息1.5分予以认定。庞广林要求计算利息至2020年4月20日,以后的利息不要求继续支付的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经分段计算,截止2020年4月20日,张悦应付庞广林欠款利息,超过了庞广林所请求的利息23100元,庞广林请求按23100元计算利息不违反当事人自愿处分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但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是基于合伙而形成的债务纠纷,故该案的案由应确定为合伙协议纠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张悦给付庞广林欠款人民币90000元及欠款利息23100元,共计1131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张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持本判决书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予受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麾
裁判日期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