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玉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被告:王永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玉柱与被告王永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刘玉柱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玉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玉柱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钮晓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