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仁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翼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朝峰,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泉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福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红霞,该公司股东。 被告: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耿建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杨明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沁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沛瑶,山西弘韬(翼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吉仁和与被告阳泉煤业集团翼城东沟煤业有限公司、翼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明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吉仁和于2021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仁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仁和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吉仁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冶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俊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