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南路银海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8ARFC10。
法定代表人:戴晓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罗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黄建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罗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刘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迎、黄建兵、罗肖、刘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罗迎、黄建兵、罗肖、刘瑛银行账户、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存款206115.26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罗迎、黄建兵名下位于。申请人提供书面担保书作出保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上高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罗迎、黄建兵、罗肖、刘瑛银行存款206115.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